GB26851-2026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標準PDF版下載
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GB26851-2026
1范圍
本文件界定了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分類和命名、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描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 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 用 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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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audibleand/orvisualfirealarmsignalingappliances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與控制和指示設備分開設置,當接收到控制和指示設備發出的啟動信號后,通過發出火災聲、光警報信號或顯示文字信息,提示附近人員發生火災的警報裝置。
注:以下簡稱“警報器”,包括火災聲警報器、火災光警報器、火災聲光警報器和火災信息警報器。
3.2火災聲警報器audiblefirealarmsignalingappliances
僅能發出火災聲警報信號的火災警報器。
3.3火災光警報器visualfirealarmsignalingappliances
僅能發出火災光警報信號的火災警報器。
3.4火災聲光警報器audibleandvisualfirealarmsignalingappliances
能同時發出火災聲和光警報信號的火災警報器。
3.5火災信息警報器fireinformationalarmsignalingappliances
通過顯示文字信息提示發生火災的火災警報器。
4分類和命名
4.1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按警報信號類型分為:
a)火災聲警報器;
b)火災光警報器;
c)火災聲光警報器;
d)火災信息警報器。
4.2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按使用場所分為:
a)室內型;
b)室外型。
4.3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按安裝方式分為:
a)壁掛式;
b)吸頂式。
5要求
5.1總體要求
警報器應滿足本章要求,并按第6章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對本章要求的符合性。
5.2外觀
警報器表面應無腐蝕、涂 覆 層 脫 落 和 起 泡 現 象,無 明 顯 劃 傷、裂 痕、毛 刺 等 機 械 損 傷,緊 固 部 位 無松動。
5.3主要部(器)件性能
5.3.1供電電源
5.3.1.1采用外部電源供電的警報器應由與其連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供電。
5.3.1.2當警報器采用直流電壓供電時,其電源輸入端應具有防止極性反接的保護措施。
5.3.1.3當警報器采用外部電源供電并具有內部備用電池時,應以外部電源作為主電源,備用電池應采
用可充電電池。當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池供電,當主電源恢復后應自動轉換至主電源供
電,并能為備用電池充電。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影響警報器的正常工作。
5.3.1.4采用內部電池供電或設有內部備用電池的警報器應具有電池欠壓監測功能。
5.3.2接線端子
警報器的外部接線端子應具有清晰、耐久的功能標識。
5.4參數設置
5.4.1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專用工具或密碼)或破壞封條,警報器的出廠設置不應被改變。
5.4.2如警報器的性能參數能進行現場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a)僅能通過專 用 工 具、密 碼、將 安 裝 底 座 拆 除 的 方 式 或 通 過 與 其 連 接 的 控 制 和 指 示 設 備 進 行設置;
b)生產者聲明的所有設置均滿足本文件要求。
5.5基本功能
5.5.1警報器應能接收與其連接 的 控 制 和 指 示 設 備 發 出 的 啟 動、停 止 或 復 位 控 制 信 號,接 收 到 啟 動 控制信號后3s內發出火災警報信號,接收到停止或復位控制信號后3s內停止 發 出 火 災 警 報 信 號,恢 復正常監視狀態。
注:正常監視狀態為警報器與 控 制 和 指 示 設 備 連 接 組 成 系 統 并 接 通 電 源,處 于 未 發 出 故 障 和 警 報 信 號 時 的 工 作
狀態。
5.5.2當發生以下故障時,與警報器連接的控 制 和 指 示 設 備 應 能 在100s內 發 出 故 障 信 號 并 指 示 警 報器的部位或地址編號:
a)與控制和指示設備之間連接線斷路、影響功能的短路和接地;
b)采用無線通信連接的警報器,與控制和指示設備的通信故障;
c)供電中斷;
d)內部供電電池或備用電池欠壓;
e)警報器內的聲響器件、發光器件采用插拔或導線連接方式的,發生斷路時。
5.6警報信號一致性
5.6.1在正前方3 m處,分別測量多只火災聲 警 報 器 聲 警 報 信 號 的 峰 值 聲 壓 級(A計 權),均 不 應 小 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應大于6dB。啟動初始采用音量漸增方式發出聲警報信號的警報器,初始聲壓級(A計權)不應大于45dB,在啟動后的3s~5s內達到穩定。
5.6.2在正前方3 m處,按附錄A規定分別測量多只火災光警報器光警報信號的有 效 發 光 強 度,最 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應大于1.5,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a)壁掛式警報器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10cd。
b)吸頂式警報器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5cd。
c)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該方向上的有效發光強度標稱值。
注:本文件有關條文中所述的正前方是指按附錄B沿警報器的參考軸向安裝面對向延伸的方向。
5.6.3火災聲光警報器應同時滿足5.6.1和5.6.2要求。
5.6.4自帶顯示屏的火災信息警報器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以下要求。
a)采用不發光背景的警報器,最小表面亮度不小于50cd/m
2,最大表面亮度不大于300cd/m
2。
b)采 用 發 光 背 景 的 警 報 器,發 光 表 面 的 最 小 表 面 亮 度 不 小 于15cd/m2,最 大 表 面 亮 度 不 大 于300cd/m
2,背景或文字本身的最大表面亮度與最小表面亮度之比不大于10,文字與背景交界兩邊對應點的表面亮度之比不小于2且不大于10。
5.7警報信號性能要求
5.7.1火災聲警報器
5.7.1.1在距離警報器3 m處,按附錄B規 定 測 量 警 報 器 在 不 同 方 向 的 峰 值 聲 壓 級(A計 權),應 滿 足以下要求:
a)至少在一個方向上,室內型警報器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不小于75dB,室外型警報器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不小于85dB;
b)在任一方向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且不大于120dB。
5.7.1.2采用變調聲的警報器,其聲警報信號的變調周期應為0.2s~5s。
5.7.1.3具有語音警報功能的警報器,應采用“警報音—靜音—語音—靜音”的周期循環警報方式,順序和持續時間應滿足以下要求:
a)警報音:持續時間為2s~10s;
b)靜音:持續時間為0.5s~2s;
c)語音;
d)靜音:持續時間為0.5s~2s;
e)一次循環周期不大于30s。
5.7.2火災光警報器
5.7.2.1光警報信號的顏色應為紅色或白色。
5.7.2.2光警報信號的閃光頻率應為1 Hz~2 Hz,點亮持續時間不應大于0.2s。
5.7.2.3按附錄B規定測量警報器在不同方向的有效發光強度,應滿足以下要求。
a)任一方向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1cd,不大于500cd,且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該方向標稱值。
b)對于壁掛式警報器,如圖1a)所示在水平方向上,與正前方成75°方向上測得的有 效 發 光 強 度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正前方標稱值的30%;如圖1b)所示在垂直方向上,與正前方成45°方向上測得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正前方標稱值的34%。
c)對于吸頂式警報器,如圖2所示在與正前方成75°方向上測得的8個方位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3cd,且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正前方標稱值的30%。
5.7.3火災聲光警報器
火災聲光警報器應同時滿足5.7.1和5.7.2的要求。
5.7.4火災信息警報器
5.7.4.1當警報器啟動時,應通過紅色發光文字顯示火災信息,文字背景不應發光或僅發白光。發光文字的高度不應小于100 mm,文字筆畫的最小寬度不應小于10 mm。
5.7.4.2采用閃亮方式的警報器,發光文字的 閃 亮 頻 率 應 為1 Hz~2 Hz,點 亮 持 續 時 間 不 應 低 于 閃 亮周期的60%。如文字背景為發光背景,應常亮或與發光文字同步閃亮。
5.7.4.3利用公共顯示器(例如電視機)顯示火災警報信 息 的 警 報 器,應 具 有 輸 出 火 災 警 報 信 息 的 傳 輸接口與顯示器連接,當警報器啟動時,應通過傳輸接口向顯示器發送火 災 警 報 信 號,并 控 制 顯 示 器 切 斷其他信號源,顯示火災警報信息。
5.8信號同步功能
如生產者聲明警報器具有信號同步功能,則連接在同一控制和指 示 設 備 的 兩 只 警 報 器 發 出 的 聲 或光警報信號之間的周期時差不應大于0.05s。
5.9運行可靠性
5.9.1警報器應能連續4h持續發出警報信號。
5.9.2連續運行4h后,測量警報器的聲壓級、有效發光強度或表面亮度,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a)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聲警報器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與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大于6dB。
b)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光警報器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與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有效發光強度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5。
c)自帶顯示屏的火災信息警報器的表面亮度滿足5.6.4的要求;利用公共顯示器顯示火災警報信息的警報器能接收啟動控制信號并控制顯示器切斷其他信號源,顯示火災警報信息。
5.10電源性能
5.10.1電源參數波動
5.10.1.1根據警報器的供電方式,按以下條件改 變 其 外 部 供 電 電 源 參 數。在 電 源 參 數 波 動 條 件 下,警報器應能保持正常監視狀態:
a)采用 直 流 恒 壓 或 交 流 電 壓 供 電 的 警 報 器,將 其 供 電 電 壓 分 別 調 至 其 額 定 電 壓 的85%和110%,或生產者標稱的供電電壓上、下限值(不低于85%和110%要求);
b)由控制和指示設備供電,且供電電壓為脈動電壓的警報器,將其與控制和指示設備之間的供電線路,通過長度為1000 m、截面積為1 mm
2的多股銅導線連接,將控制和指 示 設 備 的 供 電 電壓分別調至其額定電壓的85%和110%。
5.10.1.2在電源參數波動條件 下,測 量 警 報 器 的 聲 壓 級、有 效 發 光 強 度 或 表 面 亮 度,應 分 別 滿 足 以 下要求:
a)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聲警報器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與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大于6dB;
b)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光警報器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與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有效發光強度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5;
c)自帶顯示屏的火災信息警報器的表面亮度滿足5.6.4的要求;利用公共顯示器顯示火災警報信息的警報器能接收啟動控制信號并控制顯示器切斷其他信號源,顯示火災警報信息。
5.10.2電池容量
5.10.2.1采用內部電池供電的警報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a)能通過與警報器連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查詢出供電電池的當前剩余容量與滿容量的百分比。
b)以25倍平均工作電流對滿容量電池放電30d,放電結束后將電池重新裝 入 警 報 器,警 報 器 不發出電池欠壓故障。
c)當 警 報 器 持 續 工 作 至 發 出 電 池 欠 壓 故 障,剩 余 電 池 容 量 能 保 證 警 報 器 持 續 發 出 警 報 信 號30 min,測量警報器的聲壓級、有效發光強度或表面亮度,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 聲 警 報 器 的 峰 值 聲 壓 級(A計 權),不 小 于 生 產 者 聲 明 的 標 稱值,與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大于6dB;
2)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光警報器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 值,與 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有效發光強度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5;
3)自帶顯示屏的火災信息警報器 的 表 面 亮 度 滿 足5.6.4的 要 求;利 用 公 共 顯 示 器 顯 示 火 災警報信息的警報器 能 接 收 啟 動 控 制 信 號 并 控 制 顯 示 器 切 斷 其 他 信 號 源,顯 示 火 災 警 報信息。
5.10.2.2采用外部電源供電且具有備用電 池 的 警 報 器,主 電 連 續 供 電24h后 電 池 容 量 應 能 使 警 報 器以正常監視狀態連續工作24h,其間不應發出電池欠壓故障,繼續工作至發出電池欠壓故障,剩余電池容量應能保證警報器持續發出警報信號30 min,測量警報器的聲壓級、有效發光強度或表面亮度,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a)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聲警報器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與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峰值聲壓級(A計權)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大于6dB;
b)在正前方3 m處,測量火災光警報器的有效發光強度,不小于生產者聲明的標稱值,與警報信號一致性試驗測得的有效發光強度相比,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5;
c)自帶顯示屏的火災信息警報器的表面亮度滿足5.6.4的要求;利用公共顯示器顯示火災警報信息的警報器能夠接收啟動控制信號并控制顯示器切斷其他信號源,顯示火災警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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